尼薩的貴格利(Gregory of Nyssa)文選

Gregory of Nyssa works
用語:

01 卷六

卷六

卷六

§1. 第六卷指出,為人類救贖而來者並非如優諾米烏斯(Eunomius)惡意誹謗大巴西流(Basil)所言,僅僅是個凡人,而是神的獨生子,祂取了人的肉身,成為神與人之間的中保。我們相信祂在肉身中受苦,但在神性中卻是無感的;本卷並駁斥優諾米烏斯的誹謗。

但我意識到,雖然主題的必要性迫使我遵循這條思路,但我在此段落[1]上停留過久。我現在必須恢復他抱怨的思路,這樣我們就不會對任何針對我們的指控不予回應。首先,我建議我們審視這一點,即他指責我們聲稱一個普通人成就了世界的救贖。因為儘管這一點已經在我們所做的調查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澄清,我們仍將再次簡要處理它,以便那些作為我們對這誹謗性指控的判斷者,其心智可以完全擺脫誤解。我們絕不會將這偉大而不可言喻的恩典歸因於一個普通人,即使有人將如此大的恩惠歸因於彼得和保羅,或來自天堂的天使,我們也會像保羅一樣說:「他應當被咒詛[2]。」因為保羅沒有為我們被釘十字架,我們也沒有奉人的名受洗[3]。當然,當我們承認基督的救贖能力比人性更強大時,我們的對手所反對真理的教義並不會因此而得到加強[4]:——然而,這似乎是如此,因為他們的目標是在所有方面維持子與父本質的差異,他們不僅通過受生者與未受生者的對比,而且通過可受苦者與不可受苦者的對比來努力顯示本質的差異。雖然這在他們論證的最後部分更公開地被維持,但在他們目前的論述中也清楚地顯示出來[5]。因為如果他指責那些將受難歸因於人性的觀點,他的意圖無疑是將神性本身置於受難之下。因為我們的觀念是雙重的,並允許兩種發展,根據神性或人性被認為處於受苦狀態,對其中一種觀點的攻擊顯然是維持另一種觀點。因此,如果他們指責那些將受難視為關乎人的觀點,他們顯然會贊同那些說子的神性受苦的觀點,而後者所維持的立場成為支持他們荒謬教義的論據。因為如果,根據他們的說法,子的神性受苦,而父的神性則保持絕對的無感,那麼無感的本性與允許受苦的本性在本質上是不同的。因此,鑑於我們面前的這句話,雖然就其字數而言很短,但卻為各種教義上的邪惡提供了原則和假設,我們的讀者似乎有權要求我們的答覆不僅要簡潔,而且要健全。那麼,我們既不將自己的救贖歸因於一個人,也不承認那不朽壞的神聖本性能夠受苦和死亡:但既然我們必須確信那宣告我們「太初有道,道與神同在,道就是神」[6]的神聖話語,並且「道成了肉身,住在我們中間」[7],我們在我們的信條中承認那些與神聖話語相符的觀念。因為當我們聽到祂是光、是能力、是公義、是生命、是真理,並且萬物都是藉著祂造的,我們將所有這些以及諸如此類的陳述視為應當相信的事,將它們歸於神——道:但當我們聽到痛苦、睡眠、需要、煩惱、捆綁、釘子、槍、血、傷口、埋葬、墳墓以及所有其他此類事情時,即使它們與之前所陳述的有些矛盾,我們仍然承認它們是應當相信的,並且是真實的,考慮到肉身;我們藉著信心接受肉身與道結合。因為正如不可能在太初的道中看到肉身的獨特屬性,同樣地,我們也不能在肉身的本性中構想那些屬於神性的屬性。因此,正如福音中關於我們主耶穌基督的教導是混合的,一部分是崇高和神聖的觀念,一部分是卑微和人性的觀念,我們將每一個特定的短語分別歸於我們在奧秘中構想的這兩種本性之一,人性的歸於人性,崇高的歸於神性,並說,作為神,子當然是無感且不能朽壞的:而福音中關於祂的任何受苦,祂無疑是藉著祂那能受苦的人性來成就的。因為神性確實藉著那包圍祂的身體來成就世界的救贖,以至於受苦的是身體,但工作是神的;即使有些人將使徒的話語「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8]和「神差遣自己的兒子」[9]以及其他類似的短語,似乎在受難方面歸於神性而非人性,扭曲以支持相反的教義,我們仍然拒絕放棄健全的教義,因為保羅自己更清楚地向我們闡明了這個主題的奧秘。因為他處處將受難的安排歸因於基督的人性,他說:「死既是因一人而來,死人復活也是因一人而來」[10],又說:「神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在肉體中定了罪」[11](因為他說「在肉體中」,而不是「在神性中」);又說:「祂因軟弱被釘在十字架上」(這裡「軟弱」指「肉體」),「卻因神的大能仍然活著」[12](而他用「大能」指神性);又說:「祂向罪死了」(即就身體而言),「卻向神活著」[13](即就神性而言,因此這些話確立了,雖然人嘗了死味,但那不朽的本性並未承受死亡的痛苦);又說:「神使那無罪的,替我們成為罪」[14],再次將「罪」這個名稱歸於肉身。

腳註


腳註

[1] 聖彼得講道中的段落(使徒行傳二章36節),在上一卷書中討論過。 [2] 參閱加拉太書一章8、9節。 [3] 哥林多前書一章13節。 [4] 這段話的意思有些模糊。聖貴格利似乎意圖指出,雖然承認受苦的基督不僅僅是人,乍看之下可能支持優諾米烏斯關於子神性可受苦的觀點,但這並非其必然結果。顯然,οὐ μὴν 必須被理解為等同於 οὐ μὴν ἀλλὰ,或者在 τοῖς μὲν γὰρ κ.τ.λ. 之前必須補充翻譯中表達的子句。 [5] 更改了奧勒(Oehler)的標點符號,此處遵循早期版本。 [6] 參閱約翰福音一章1節。 [7] 參閱巴錄書三章37節。 [8] 羅馬書八章32節。 [9] 參閱羅馬書八章3節。 [10] 哥林多前書十五章21節。 [11] 參閱羅馬書八章3節。 [12] 哥林多後書十三章4節。 [13] 羅馬書六章10節。 [14] 哥林多後書五章21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