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薩的貴格利(Gregory of Nyssa)文選

Gregory of Nyssa works
用語:

22 第二十二章

第二十二章

那麼,在這些情況下,公義是什麼?它是不對那掌控我們的人[1]施加任何專斷的權力,也不以暴力將我們從他的掌控中強行奪走,從而讓那透過感官享樂奴役人類的人有理由提出正當的抱怨。因為,正如那些為金錢出賣自由的人是購買他們之人的奴隸(因為他們已將自己賣出,他們自己或任何人都不能為他們援引自由,即使那些將自己淪為如此悲慘境地的人出身高貴;如果有人出於對那出賣自己之人的尊重,而對購買他的人施加暴力,他顯然是在不公義地任意解救一個合法購買的奴隸,然而,如果他願意支付贖金將這樣的人贖回,沒有法律會阻止),同樣的原則,既然我們自願出賣了我們的自由,那麼,那位以祂的良善承擔我們救贖的神,就必須設計一種不專斷,而是與公義相符[2]的恢復方法。現在,這種方法在某種程度上是這樣的:將奴隸的主人同意接受的任何贖金,轉交給他所擁有的人。

腳註


腳註

[1] 比較丟尼修·亞略巴古(Dionysius Areop.)的一段話(《教會聖統論》De eccles. hierarch. c. iii. p. 297)。「至高良善的無限之愛,不拒絕親自為我們預備,而是完全參與我們的一切,並與我們的卑微聯合,同時完整無損地保有其自身的特質,永遠賜予我們與祂的親屬相交,並展示我們為祂榮耀的夥伴:正如秘密傳統所說,『不是憑藉權勢,彷彿是專橫的,而是根據秘密傳給我們的神諭,憑藉權利和公義』,解除叛逆群體的敵對權勢」(Krabinger 引用)。對於「不是憑藉權勢」這句話,聖馬克西姆斯(S. Maximus)補充註釋:「這就是尼撒的貴格利在《教理問答》中所說的。」見下一註。 [2] 與公義相符。這種將救贖視為與撒但達成協議,並使其成為案件當事人或辯護者的觀點,相當引人注目。《約伯記》的序言為此提供了基礎,其中撒但與神達成協議。這似乎是彌爾頓的觀點:正如嫉妒是撒但的第一個罪一樣。